美国商标审查系列:商标驳回情形之仅作为商号使用

在美国,商标注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不受混淆和欺骗。然而,在美国商标审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商标必须作为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一个标识仅被作为商号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未建立识别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这是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和信任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商号和商标之间的界限被严格划定,“商号”被用于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被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商号有时会被企业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不代表它就能始终顺利地通过商标审查。

本文将主要讨论美国商标审查中关于仅商号使用的驳回情形。

一、仅作为商号使用的解释

与大多数国家对商标定义一样,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中也会明确定义为:“商标可以是单词、名称、符号、设备或这些元素的任何组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并指示商品的来源”,如果商标仅仅是以商号的功能出现的时候,就不具备美国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了。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第 1202 章明确作出解释:The Trademark Act is not an act to register words but to register trademarks. Before there can be registrability, there must be a trademark (or a service mark) and, unless words have been so used, they cannot qualify for registration. Words are not registrable _merely_ because they do not happen to be descriptiv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with which they are associated.

这段话首先明确了美国商标审查的主旨不在于简单地注册单词,而是注册商标。这表明商标法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那些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而非所有的单词或短语。

一个标识要成为可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它首先必须是一个商标。这意味着该标识已被用作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如果一个单词或短语没有以这种方式被使用,它就不能满足注册条件。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第 1202.01 章中就重点说明了仅作为商号使用的驳回条款,这说明美国商标审查时,首先需要审查提交的商标名称或图样是否具备商标功能性:一个单词或短语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是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就注册为商标,商标必须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二、美国商标审查规则解释

一个名称可以同时作为商号和商标或服务商标。美国商标审查中,审查员需要通过检查使用样品和其他证据来确定该名称是否也被用作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主题是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审查员必须确定它是否也被用作商标或服务商标。

美国商标审查时,如果认定为商标仅仅作为商号使用,而不具备商标的功能时,则会按以下规则进行审查:

  1. 如果审查员确定申请注册的事项仅仅是一个商号,那么必须拒绝在主簿注册和注册副簿上进行注册。
  2. 在意向使用申请中,直到申请人提交了使用样品和使用宣誓之前,一般不会基于商标未作为商标使用的拒绝理由发出拒绝。也就是说,如果是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美国商标申请,则会在商标公告后,申请人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时予以审查。

三、案例解读

一个标识作为商号的使用方式,如果能够对顾客产生特定的影响,可能会使其也具备商标的功能。这种使用方式必须能够让顾客将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

在评估商号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需要考虑顾客对这种使用的可能反应。如果使用方式能够对顾客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那么这种使用可以被视为商标使用。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给出三种案例参考:

  • In re Supply Guys, Inc.:在这个案例中,TTAB(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现,当商号用于联邦快递标签的“Ship From”部分,作为退货地址时,并不构成商标使用。这是因为顾客在寻找包裹寄件人名称时,不会将商号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
  • In re Unclaimed Salvage & Freight Co.:在这个案例中,TTAB认为,申请人使用“UNCLAIMED SALVAGE & FREIGHT CO.”这一标识,仅仅是作为一个商业名称,用来识别申请人作为一个可行的商业实体。这是或将是普通人在正常情况和周围条件下遇到该材料时的一般和可能的反应。
  • In re Lytle Eng’g & Mfg. Co.:在这个案例中,TTAB指出,“LYTLE”这个名称以一种与其他商号部分明显不同的字体风格应用在商品容器上,并且由于其性质和突出性,它给人留下了独立且印象深刻的商标印象。在“In re Lytle Eng’g & Mfg. Co.”案例中,“LYTLE”被认定为作为商标使用,而不是仅仅作为商号使用。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号则是用来识别商业实体。在“In re Lytle Eng’g & Mfg. Co.”案例中,“LYTLE”不仅仅是识别公司本身,更重要的是它在消费者心中代表了申请人的商品,因此它被认定为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在美国商标注册时,需要关注商标使用证据是否仅体现了商号的使用,因为使用证据提供的不当,也有可能导致在美国商标审查时驳回。

本文首发于想橡栎(IPOAK.COM),作者【张罡】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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