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国家/地区:欧盟
诉争事项:异议
诉争商标信息:
异议理由
《商标条例》8(1)(b)款:
1.Upon opposition by the proprietor of an earlier trade mark, the trade mark applied for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b)if because of its identity with, or similarity to, the earlier trade mark and the identity or similarity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 trade marks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in the territory in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在在先商标所有人反对的情况下,如果所申请的商标因其与在先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性以及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性而可能使在先商标受保护的领域内的公众感到混淆,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关联的可能性。即,在先近似条款。
裁定结果
本案中,异议人第008929952号欧盟商标在全类进行了注册申请,因此对被异议人的申请商标类别全面覆盖。被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就该欧盟商标提供使用证据,但在异议相关时间,即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2021年8月20日之前还未注册成功,因此无需对此商标的使用进行举证。
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处在审视异议人控诉后,对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做了具体的分析对比,并作出判决如下:
1)、商品对比
被异议人商标的商品为:
9类:游戏耳机、耳机和麦克风;游戏鼠标垫;鼠标垫;电缆和电线。
20类:椅子,包括游戏椅。
28类:电脑游戏设备;电脑游戏操纵杆和控制器;游戏键盘;游戏鼠标;游戏键盘;游戏椅。
异议人商标的商品为:
9类:耳机;鼠标垫;接线盒(电力);麦克风。
20类:家具、镜子、相框;椅子,扶手椅。
28类:游戏和玩具;除投币游戏和仅适用于电视接收机的游戏外的自动游戏。
9类:被异议人的商品“游戏耳机、耳机和麦克风;游戏鼠标垫;鼠标垫”等被包含在异议人的“耳机;鼠标垫;麦克风”中,因此他们是完全相同的;被异议人的商品“电缆和电线”则和异议人的“接线盒(电力)”相似,它们有相同的生产者、分销渠道、目标公众。
20类:被异议人的商品“椅子,包括游戏椅”包含了异议人的商品“椅子,扶手椅”,因此两者被认为接近相同商品。
28类:被异议人的商品“电脑游戏设备”被包含在异议人的商品“游戏”中,因此两者相同;此外,被异议人的商品均用于视频游戏设备,被包含在异议人的商品“游戏”中,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功能联系,以至于相关公众可能认为生产这些商品的责任在于同一企业。此外,这些商品具有互补性,拥有相同的分销渠道、生产者和相关公众。因此,这些商品至少是相似的。
2)、商标和显著程度对比
被异议商标由字母“ZAR”组成,在英文中无任何含义,异议人商标则由“ZARA”组成,这看起来比较像一个女性的名字,但是也不排除有一部分公众可能根本不认为这个商标有具体含义。从视觉和听觉上看,二者在字母“ZAR*”(及其发音)上重合,唯一区别是在先商标最后的一个字母“A”(及其发音)。综合判断,异议处认为二者在视觉和听觉上近似程度中等。
3)、最终判决
考虑到以上所有情况,异议处认为至少对于部分公众来说,二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标志是臆造的、并无含义的词语,比如说英语的公众,在欧盟,只要双方商标在部分欧盟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可能性,就足以拒绝有争议的申请。因此,综合判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1、欧盟知产局对在先近似为由的异议裁定中会对商标的商品、发音、外形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裁定会基于多个维度的评估结果做出,处理原则相对较为成熟和严谨。
2、欧盟属于申请在先原则国家,其商标制度给出了一个从商标注册到商标开始真实使用的五年的宽限期,即在异议程序中,若在先商标注册未满五年,被异议一方是不得要求异议方提供真实使用证据的。此案中,虽然ZARA全类申请的标申请日期较早,但却是在2022年才被核准注册,因此被异议方要求其提供使用证据,官方是不予支持的。
3、欧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一方若不回应,商标申请不会直接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会继续审查并裁定,这点和中国异议程序类似。欧盟商标具体异议程序介绍如下:
(1)、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提出异议申请,且该期限不可延长;
(2)、和解谈判:和解期期限为收到通知日期起两个月,可延期22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可以进行谈判而达成协议,从而终止异议。如和解期结束未达成协议,则进入对抗期。如不想谈判,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欧盟知产局终止和解期。
(3)、异议证据:异议人提交详细异议理由和证据,期限为和解期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异议人不提出,则视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4)、异议答辩:被异议人提交答辩和证据,期限为和解期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如果被异议人不答辩,则当局仍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裁决。
(5)、双方进一步答辩:异议人/被异议人就被异议人/异议人提交的答辩证据发表意见,非必须程序。
(6)、裁定:欧盟知产局异议处根据双方抗辩资料和证据,进行最终裁决,任何一方不服异议裁定,可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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